摘要

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个人信息认定应符合身份识别标准。"身份信息"必须具体、明确。"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需要以"可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为前提。达到匿名化程度的信息以及额外信息未泄露的去标识化信息,可认定为"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信息。在认定个人信息去识别化程度时,应综合考虑技术判断与基于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性的价值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