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设置独立适用的加重情节、增设加重情节具体类型、限制加重情节扩张适用,明确和完善了猥亵儿童罪的加重情节。对"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的认定应把握公共场所的相对公开性,是否"情节恶劣"应以儿童身心健康法益遭受侵害的程度作为判断依据;在人数较多的公共场所或者儿童聚集活动的场所猥亵儿童属于"情节恶劣",猥亵儿童被在场他人实际感知到或者被感知到的可能性较大亦属于"情节恶劣"。在涉网络的猥亵儿童罪中,网络隔空猥亵和网络直播猥亵均可能构成"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在猥亵儿童罪新增加重情节的认定方面,应以造成轻微伤作为认定"造成儿童伤害"的底线,侵入型猥亵手段和具有较大人身伤害可能性的暴力、胁迫手段属于"手段恶劣"的典型类型,负有监护职责者猥亵儿童的属于"其他恶劣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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