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货币是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一般等价物,具有法定唯一性、国家信用性和高度流通性三大特点。货币电子化并未产生新的法定货币形式。《物权法》颁布后应该对货币的"占有即所有"规则进行全面审视。货币不能直接适用绝大多数动产物权制度,在物的分类中也表现出极强的特殊性,应将之作为一般等价物,从传统民法对一般物的分类中抽离出来,适用特殊物格的法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