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从实践来看仍有不足之处:附带审查方式较为保守,审查范围排除规章造成法律适用冲突,处理结果实效性不强。因此,建议向直接审查方式转化,审查范围可吸纳规章,建立行政机关回应制度以提高司法建议的实效性,从而构建适合国情的较为成熟的司法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