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农办政改[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按照《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4号)的要求,现就启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的使用(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采用统一式样,设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副本)》及封套。登记证正本与副本内容一致,具体式样、尺寸和印制标准详见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