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在执业过程中,笔者遇到某企业咨询的这样一个问题:“公司本身是高新技术企业,从境外子公司取得了一笔股息收入,但不清楚是否可以依据《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以下简称47号文)中:‘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