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背景下,为最大化发挥不动产标的物的经济价值以尽物用,特定标的物同时存在抵押权与租赁权的情形日益普遍。不论是在已经抵押的前提下对外租赁,抑或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新设抵押权,存在多方利益主体和多重法律关系,抵押权和租赁权性质不同使得二者可以在理论上并存自洽,在实践中却客观存在着发生利益冲突和法律纠纷的可能性。面对这种冲突和竞合,需要在立法活动和司法实践中兼顾抵押权和租赁权的法益平衡和法律适用,协调"物权优于债权"原则和"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之间的关系,妥善处理和适当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