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法律赋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公法审查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行政机关对交易秩序与交易安全的保障功能,属于私法主体的第三方义务。从立法沿革上来看,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公法审查义务经历了从网络信息内容的审查义务到网络交易行为的审查义务的转变,并拓展至包括安全保障义务在内的消费者权益保障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公法审查义务应当如何适用以及须履行到何种程度,法律规范上仍有进一步明确的空间,其具体化应当保持合理的界限,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与类型化的监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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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