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社会组织的存在严重冲击着市场经济秩序、危害总体国家安全和破坏社会组织生态。其滋生和蔓延的症结源于政府管理、组织自身和社会环境三个层面存在的弊端。当前非法社会组织的治理呈现综合性和跨部门性的特点,仅仅依靠单一治理主体难以实现有效治理,为此必须在合作治理的视域下充分发挥各治理主体的积极性,通过完善制度,规范对非法社会组织的取缔手段、数据统筹破除部门之间壁垒以及畅通监督举报渠道,提升公众法治意识等路径实现善治。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