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责制被运用于地方政府债务领域,对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监管、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从现行制度看,问责监管集中在隐性债务领域,显性债务领域存在问责缺位问题。由于显性债务规模急剧扩张、偿债压力日益显现、债务风险愈加现实,应当确立对隐性债务进行风险问责、对显性债务进行绩效问责的合并问责监管,同时积极推进问责监管的制度化、法治化,并确立穿透式监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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