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产权双重保护并非重叠保护,而是对同一知识产品不同权利客体区分保护的制度安排。外观专利与著作权为独立存在的权利,外观专利失效,后续的著作权保护具备正当性。法律不应当对权利人基于意思自治的权利选择强加过多负担,这是基于权利调整范围不同及维系制度稳定考量的结果。在后续的法律适用中,也不应将产品种类作为后续著作权保护的限制条件,应当严格遵循后续著作权侵权判定要件。同时,需要警惕过度拘泥失效这一条件从而干扰后续著作权保护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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