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裁判要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已对仿冒网页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应适用该特别规定对仿冒网页的市场竞争行为予以评价,不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在判断网页等网络活动标识是否有一定影响时,应结合知名度和显著性两个维度对相关网络活动标识进行独立判断和综合判断。对于仿冒网页的行为,权利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张著作权或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对被诉行为予以认定并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