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研究以城市居住小区体育场地设施有效供给的法律规制为研究对象,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83条有关居民健身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和配置进行了评析;同时,梳理了体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比照城市建筑规划相对应的条款,认为:城市居住小区体育用地法规正当性缺失是导致城市居住小区体育用地供给失衡的主要原因。最后,从存量与增量两个供给路径出发,建议在修改完善《全民健身条例》中,针对居住小区配套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提出三条具体规定:城市规划人均体育用地参照标准;规划“红线”确定新建居住小区预留用地;老旧小区闲置空间(地)体育功能性改造后纳入体育用地统计,力图为进一步有效落实新修订的《体育法》相关法条精神,保障公民平等地享受体育公共服务,实现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

  • 单位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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