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出台前,公司决议程序瑕疵的救济途径以请求法院撤销为主,《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增加了公司决议不成立的规定,这一规定让股东在面临公司决议程序瑕疵时多了一种救济途径选择。但这两种救济途径都是针对程序瑕疵的情形,面对前述情形时如何正确选择公司决议程序瑕疵救济途径显得非常重要。本文主要结合这两种救济途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案例分析,探讨司法实践对程序瑕疵救济途径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