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二倍工资"的适用性前提是通常被认为是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且也是默认由劳动者主张请求权,导致了在欺诈行为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官一刀切否定"二倍工资"请求权。本文提出重新界定"二倍工资"性质,明确赔偿分别归属原则,并提出公益性组织作为惩罚性赔偿金中一部分受偿主体的设想,得出欺诈行为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