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面临集体成员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有同一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目标资产是否与其他集体资产在归属上发生分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集体所有权的法律机制应如何表达等现实困惑。从集体资产的承续关系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为集体资产的所有者。农民集体应为实在的组织体,具有内部治理机制和意思能力,集体所有权主体理应定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私法与公法制度的共同规范下,在可为与不可为之间维护着集体所有制的价值体系。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全部的集体资产享有所有权,章程记载的责任财产范围应限于折股量化的财产范围。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权主体地位对传统村落的未来发展具有导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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