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家庭暴力防治体系中,公安机关基于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与基层治理的职能,往往是家庭暴力的第一求助途径与处置干预方。但由于家庭暴力天然存在的隐蔽性、容忍性等属性与公安干预家暴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执法人员观念落后、取证困难与家暴防治体系联动不足等情况,公安机关干预家暴存在困难。因法条中的选择处理,故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不常使用,本文旨在从明确公安机关对于家暴防治的职责、加强公安队伍业务培训、完善家暴求助的接处警机制与明确告诫书的开具来完善公安机关防治家暴的途径,以期达到在后疫情时代更高效防治家庭暴力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