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界定,目前学界缺乏一致的表述。虽然环境标准是由具有规章制定权的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但环境标准具有立法程序不严格、内容构成和编排体例不同于行政规章、没有法律规范的完整结构等不同之处,因此很难说环境标准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律规范。但是环境标准在应然角度上应该被赋予法律规范的效力,才能达到其制定的现实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