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中央和地方的8份办案规范及相关司法实践的分析表明,被告人的先前处罚记录被大量用于部分类型案件中主观明知等入罪事实的证明。不过,司法实践对这类规范的适用却并未呈现出对相应规则的严格遵循。从比较研究的角度而言,运用先前处罚记录来证明入罪事实的规则与英美法中的相似行为证据规则既存在共性,也有明显的差异。综合规范分析、实践梳理及比较研究的结论,应当将先前处罚记录在入罪事实证明中的运用从两方面进行规范,一是将这类证据用于推定被告人对其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主观明知的依据,二是将其作为与相似行为有关的入罪事实认定的补强或弹劾依据。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