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解除异议权的认定被看作是确认诉讼的诉讼权,也就是向人民法院要求诉讼以及要求仲裁请求确保合同能够解除。《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就有相关要求,不过此要求的相关理解还存在诸多争议。所以本文对于解约人的合同解除的有效性以及其解除权利的有效性开展分析,认为仅仅能够达到《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以及第九十四条的要求时,合同的解约认定为有效,没有达到其要求规定,虽然已经达到了异议期,也不认定为合同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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