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所谓"重复供述"是指通过非法讯问获取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后又通过合法讯问获取的供述。域外国家和地区有关判例在判断重复供述可采性时均以前次的非法取证行为和重复供述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为标准。我国也应采用"非法取证行为持续影响效力"的分析方法,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为法院排除重复供述提供依据。采用此种分析方法须综合考量个案中的具体因素。在我国,排除重复供述还面临着前次非法供述难以被排除以及拥有强大自由裁量的法官更偏向于控方的障碍,对此需进一步构建和完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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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