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特许状是美国大学章程的最初表现形式,在赋予大学自治权的同时,无法让大学摆脱政治或宗教权威的干涉。为了避免政府对高校的不当介入,联邦最高法院于1819年的"达特茅斯学院案"中将特许状定性为宪法保护的契约,作为政府与大学之间的法定界限。随着特许状的式微和大学法人地位的确立,大学章程逐渐发展为包括设立规范、校内规范等在内的复合型制度体系。这一制度体系既能够保障政府与大学的界限,又能够使大学在合法的轨道上自主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