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本质上仍属于网络犯罪,《网络犯罪公约》对网络犯罪的规定在网络反恐中仍然适用。现阶段《公约》全文采用“计算机”概念,与《公约》名称不符,应结合网络空间时代对“网络”概念进行界定,并在法律条文中以“网络”代替“计算机”,保证《公约》核心概念的协调性;在犯罪行为的规定中,《公约》仅对攻击网络系统的行为进行了穷尽式列举,未考虑以网络系统为工具进行恐怖主义思想宣传和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应当采用非周延概念进行规定,充分考虑网络发展的动态性;在犯罪形态的规定中,应当采取预防性立法,尽早介入恐怖主义活动的预备阶段,实现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有效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