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采取了分散立法模式,一定程度上割裂了政府采购行为,加之行政主导立法模式的干预及立法条件的制约,造成了两部法律之间的差异和重叠现象,政府采购法制处于分散不统一的状态。本文立足于现有法律法规,重点从采购模式、采购方式、监督体制等方面论述两部法律之间的差异、重叠及其产生的法律适用冲突问题。研究结果表明,两部法律的融合路径有合并或并存两种方式,“两法”合并已具备理论基础和条件,但目前尚不具备实现的现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