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卖淫犯罪的一些条文规定上不甚完善和合理,对司法适用带来一定的困扰。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应一罪一文,单独设立;没有必要单独设立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的罪名;引诱他人卖淫罪的规定应与行政法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