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法长期以来在法理课堂的边缘地带徘徊,之所以衍生此种情形,是因为理论法学教师缺乏对案例教学法的实质性认知。案例教学法实则与法理学学科存在着内在契合,并外化为思维层面的互动与实践层面的映射。但是,为了提升案例进入法理课堂的绩效,就必须在选取案例时秉持时效性、阶段性、生动性和正方向性等四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