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犯罪课题是近年来的学界热点之一,占多数的肯定论者在承认强人工智能刑事主体资格的前提下对其犯罪情况、犯罪治理展开研究。但纵观已有的学术观点,无论持何种立场,大多是从想象出发进行分析而避开了技术原理的论证。强人工智能刑事主体资格是否存在,取决于其是否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人工智能自身具备完全意义上的独立思维,二是在现代法治体系下存在刑事处罚可能性。但是在可见的未来,人工智能的发展都只是计算能力的提高,人工智能的独立思维只是一种假象。算力提高无法使机器具有独立思维能力,其决策仍然离不开设计者、使用者的意愿。结合计算机技术原理,从犯罪学、刑法教义学和刑法目的论等多重视角出发,可对强人工智能犯罪以及其刑事主体资格进行证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