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正式废除了劳教制度,打破了我国三级法律制裁体系并存的局面,造成了现有制裁体系结构性缺位的状态。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应将原有依靠劳教制度调整的"中度违法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但现有的刑法制裁措施或者过重,或者过轻,并不适合于处罚这类行为人。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介于监禁刑和非监禁刑之间、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中间制裁措施,即管理相对宽松的监禁刑或者半监禁刑,以弥补劳教制度废除之后所造成的处罚措施的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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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早稻田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