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第71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因未对赠与的情况作出进一步规定,且股权赠与难以认定同等条件,有观点主张股权赠与时没有优先购买权行使的空间,未获半数股东同意时为维护公司人合性应直接禁止赠与行为。但股权赠与属于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的目的在于平衡"所有权自由转让"与"维系公司人合性"之间的矛盾,其设立初衷并非禁止股权的对外变动。且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本质也对股权自由转让做出了要求,禁止股东对外处分并不妥当,应允许股东在股权赠与时行使优先购买权。赠与时同等条件的认定可参照一般股权转让时对"其他因素"的认定。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