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团体有可能泛化使用的情况下,本文抽象出社会团体作为一个范畴,用以研究团体标准。一方面,从社会团体法律调整机制的系统中,分析行政法管理社会团体和标准化法合作治理团体标准之间的区别和原因;另一方面,则从团体标准的"三出"机制出发,提出培育发展和扶优至强团体标准,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尤其是标准联通"一带一路"的政策建议。最后是结合《标准化法》修改,针对修改草案和人大常委会二审审议稿,进行比较和评说,对第二条、十七条和十九条,从三个方面提出作者的修改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