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关脱逃罪的主体问题,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很大争议。文章试图从规范的角度重新解释脱逃罪的概念,认为脱逃不是从某个特定场所脱逃,而是逃离了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的状态。除了通常理解的脱逃罪主体范围外,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或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或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也可以成为脱逃罪的主体。同时,对理论和实务中有关脱逃罪主体认定争议较大的几种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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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新乡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