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我国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用的是注册主义,但为了克服注册主义的弊端,同时规定了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制度。为规避这一撤销制度,部分商标权利人仅对其商标进行象征性使用,此类情形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笔者下面对商标的象征性使用在撤销实务中存在的现实困境展开分析,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以期更好的指导实务工作。一、商标象征性使用的提出为使商标权利人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商标"注而不用"或者"圈字占坑",避免公共资源的浪费,我国现行商标制度规定了商标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让"使用"成为了商标的灵

  • 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