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方式,行政行为应遵循合法、合理和程序正当等行政法基本原则,但这些原则对行政行为作成机制中的主体性要素,即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主观状态,以及角色与功能的契合度等职业伦理问题关注明显不足,导致法律实施效果不彰。为此,应尽快完善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伦理法,确立和建构善意履职原则,规范和引导公职人员善意行使职权,以形成对抗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有效法律机制。从正向看,善意履职原则的内涵是:忠实地实施法律,公平公正、尽职尽责;有意探寻并诚实说明所有的相关考虑;真诚认可并努力使行为符合法律的目的。从反向看,"非善意"履职包括对公民的冷漠、对公务的敷衍、对自利的掩饰等。可以通过向下授权、提高专业化水平、简化科层等方式,并确立不良或非善意行为的调查、职业伦理的评价与指导、考核与问责联动等机制,促进善意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