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法本体初论

作者:康中乾
来源:中原文化研究, 2021, 9(04): 37-2.
DOI:10.16600/j.cnki.41-1426/c.2021.04.005

摘要

把"法"视为律条、政令、制度、手段等都没问题,但若将"法"视为本体难免会带来疑虑。在法家那里,法的确是本原、本体。法的繁体字为灋,它由水、廌、去三部分组成,其基本涵义是像水那样平直地去掉不正直者,而留下正直者。所以,法本身就是标准、准则、尺度,就是一切社会行为和现象之存在的本原、本体。法家的法理论和思想具有深刻的本体论意蕴。韩非功利理性的思维方式和相应"参验"式的经验方法,使他往往自觉中不自觉地将法、术、势,尤其是将颇有意境性、境域性、势域性的"势"予以概念化和对象化。在法家这里,法、术、势等只是工具和手段而已。韩非用"理"来诠释老子的"道",由此也将"道"概念化、对象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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