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诉讼具有共性,然而不能忽视行政公益诉讼的独立特性。行政诉讼"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缺乏规范化描述,且忽视行政公益诉讼存在程序事实和实体事实分层的特性,故需要综合考虑公共利益、权力博弈和技术效益对"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进行修正。行政公益诉讼的修正证明标准应当以证据合法性为基础、证据内部逻辑自洽性为核心,并以达到明显优势的证明程度作为应然证成路径。与此同时,修正的证明标准还须注意事实审查过程中的例外情势,严格把握证明标准升高或降低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