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司法适用呈现过度扩张的问题。以不作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情形应当受到严格限定。作为义务的认定需要考察义务类型与义务强度,无法仅由行为人对场所的支配、控制能力产生。立足于此,针对实践中未制止他人吸食毒品,但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应认定或尽可能排除不作为犯的成立:行为人与吸毒人员共同使用某一场所的;共同居住的一方吸食或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非特定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发现他人在其经营、管理场所内吸食毒品的;经营性场所从事一般性劳务的人员发现他人吸食毒品的;同时存在法定义务主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