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日本民法典制定于十九世纪末期(1898年通过),11946年对亲属编和继承编进行了全面修改,2004年对法典进行了一次大修;2009年至2015年,对法典中的债权编进行了再一次大修。2日本民法典上的公证事项规定并不多,主要集中在继承编和债权编。一、民法典上的公证事项规定(一)债权方面的规定1、公证证书的作成与保证的效力。第465条之6第1款规定:"以因事业而负担贷款债务为主债务的保证契约或者包括于主债务范围内因事业而负担贷款等债务的最高额保证契约,欲成为保证人的人非于该契约订立日前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