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是当代商事立法体例的两大阵营.民商分立起源较早,是资本主义兴起的历史背景下的产物,也是民法与商法差异发展的结果,以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但随着历史的进步显现出单行商事立法冗杂、商法典被架空等弊端.民商合一以意大利等国为代表,是仅有民法典的一元私法体系,实践中又存在着无法完全有机统一两大部门法的问题.在民商立法还不发达的中国,正值民法典草案编撰之际,商事立法体例应当采用以民法典为基础,制定《商法通则》同时辅之以商事单行立法的民商合一体例,如此才能更好地适应我国商事发展现状,也为未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商业模式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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