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杨某是北京某公司运营专员。2022年10月,杨某妻子生育,杨某为了能够陪护生育的妻子,向公司申请陪产假15天,公司负责人以公司当时正在赶一个大型项目的进度为由未批准杨某的申请。2023年3月,该项目已基本完成,杨某向公司提出补休其应休未休的陪产假,公司不批准。请问,公司的做法正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