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款,作为京、协饷制度的补充,在晚清财政运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成洋税为晚清财政专款之一,先后被作为偿赔专款、解部专款和海防专款。除作为偿赔专款因关系“国家大信”落实较好外,其他无论作为解部专款,还是海防经费,四成洋税都没有完全按照中央的解款计划不折不扣地执行,而是或征不及数,或奏归别用,最终出现“专款不专”的结果。四成洋税专款名实不符,反映了晚清专款制度的实行受到财政大背景、专款性质、财政理念以及专款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诸多因素的制约,凸显国家职能调整和理财重心转移相互作用下财政制度运行的不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