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反映了立法理念的变化,尤其是在环境污染全球化且日益严重的今天,此次修改有利于今后环境保护。但是在看到修订进步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显著的是未将"污染环境罪"作为危险犯对待,该罪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也未将间接故意纳入等,修改的幅度还不是很大,这有待于今后立法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