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当前正全面推进自然保护地体制改革,目标是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这要求将改革前分散设置、界限模糊、交叉重叠的多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地,按照科学合理的标准进行整理与重构,形成分类合理、定位明确、界限清晰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自然保护地体系改革需要法律体系"立改废释"工作提供法治保障,亟待制定《自然保护地法》《国家公园法》和修改《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既有立法。这一法制改革的系统工程,必须以厘清自然保护地体系结构的法律定位为前提和基点,法律融贯理论下的法治进路需要通过明确法律概念内涵、确定基本原则及其价值位序、细化自然保护地分类标准实现外在规范的协调性,以贯彻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的内在价值统一性。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