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视与回归:适用替代性修复的要素

作者: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课题组
来源:人民司法, 2021, (31): 83-87.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1.31.017

摘要

我国当前实践中对替代性修复的多元表达体现了其标准和界限的不确定性。替代性修复特有的制度内涵决定了相应裁判表达方式应存在边界的限制,突破边界的任意表达不利于环境正义的实现。当回归替代性修复的合理边界,在裁判中应存在以下合理考量:首先,修复方案应实现对生态环境的直接补偿,从事环境宣传教育等方式与替代性修复的本质相悖;其次,替代性方案的核心应强调对被破坏生态功能的修复,因此其适用前提为受损环境对应的主要生态功能有替代实现的可能性,对于特殊物种等对应的特殊生态功能,若不具替代实现的可能性,则替代性修复不应予以适用,同时修复方案与被破坏生态间应具有对等性;再次,对于异地修复,应强调修复地点与侵权地点间的关联性,以实现同一生态系统下的生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