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发展集团化,组织架构复杂化,关联交易常态化,资金拆借担保频繁化,导致集团企业破产时,按单个法人主体进行清算十分有难度:一是厘清各法人主体的资产和债务在实务中较为困难,具体表现在资产、债务分离成本高,以及分离中运用的大量判断也会形成新的争议标的或诉讼事项,导致重整或清算无法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二是在日常交易中,债权人习惯视整个集团为一个不可分割的主体,按照单个法人实体分别破产时,相同金额的债权因集团内部个体差异造成受偿率差异,与集团日常运营管理的合体运营情况不符,债权人难以接受。为有效解决该问题,最高法院引入了合并破产概念,通过赋予虚拟合并主体实际的法人财产权地位,有效地解决了资产处置和债权偿付中按单个主体实施形成的矛盾。但这一创新的司法实践,仍然未能有效促成“多重整、少清算”政策精神的落地,其中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基于《税收征管法》为主体的现行税收管理体系,与破产重整司法实践存在较大错位,对此法律界和实务界尚缺乏制度规定和专项研究,使税收债权成为影响投资人判断的变量,弱化了投资人参与重整案的信心和决心。本文以合并破产中的税收问题为引线,结合案例剖析,力图从理论和实务操作的角度,弥合现行税收征管体系与破产司法实践的差异,从而提升投资人参与破产重整的信心,促进多重整、少清算的目标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