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该制度区别于原先运用于实践当中的"离婚审查制度"和"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该制度的设置不仅不违反婚姻立法中的"婚姻自由"的立法宗旨,并不干涉婚姻自由,而且该强制性规定是建立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基础之上,是对当前社会问题的积极回应。尽管该制度并不违背立法宗旨,但是该制度的具体内容仍存在强制性适用却未兼顾特殊情形、冷静期期间设置"一刀切"、配套措施未跟上等不足。在未来实践运用中,建议针对规范文本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如将经过深思熟虑后的协议离婚的情形排除在适用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情形之外。针对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不足,可以通过弹性设置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设置多样化离婚冷静期限、借鉴域外经验在离婚冷静期内设置相应的配套措施,让该制度发挥其应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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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