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算法权力属于数据与算法相互投喂形成的权力范式。数据算法权力具有伪中立性、扩张性和隐匿性。共生关系下的数据算法权力诱发社会伦理问题、数据权属争议和数据鸿沟等风险。借鉴欧盟GDPR确立的个人数据保护原则和美国“自由市场+部分领域强监管”为基础的实用主义原则,以数据所有权为突破口,拟建立基于多元中心的数据权属制度。建立个人数据使用的事前审批制度和收益共享机制;构建平台企业算法综合信用评分机制;加强数据监管,建立资本强制退出制度;确保数据算法权力的社会主义性质,引导其遵循人民性的价值指向;构建以数据算法法典为代表的法律规范体系;提升政府算法素养;打破数据“黑箱”;促进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