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实践中,纳税人通过包税条款的约定将纳税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情形十分常见,而现行法未对包税条款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对包税条款效力认定观点亦存在分歧.因此,通过对税收之债的分析,厘清包税条款的合法性问题,并对包税条款设置建立相应制度保障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通过税收之债的性质以及现行法规定的意涵的分析,认为国家对包税条款的效力应当予以承认,且应借鉴保证担保的制度,以原纳税人为保证人,对包税人所承担的税收之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同时考虑在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范围增设对原纳税人或包税条款义务承担人主张履行纳税义务的职责,从而保障国家纳税收入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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