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修订并生效的《职业教育法》,增加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的规范,凸显了职业教育的类型化特征。经过类案分析后发现,在不构成劳动关系的职业教育纠纷中,企业对受教育者的权利保障有待深化。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第五十条虽增加订立实习协议和人身权利保护的规则,但没有精细化规定报酬支付标准、方式连同专门保险内容,有待各地方《职业教育条例》的出台。此外,还应通过转变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财政支持,从而扭转社会“偏见”,促进企业积极参与新时代职业教育多元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