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教师惩戒权的强制措施中,对于搜查扣押权的规定非常精细,涵盖了对学生储物柜的搜查、对学生随身物品的搜查、对学生人身搜查以及警察介入搜查的规定,对学生的危险行为有明确界定。我国《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也是关于强制措施的规定,相比之下,内容不够完善,对于人身搜查和公安机关介入搜查没有作详细的规定,并且对学生危险行为的含义界定模糊。学生的人身搜查涉及学生的人身权利,公安机关必要时的介入也会对完善教育惩戒起促进作用,学生的危险行为应当作细致化的区分,这些都应该在第九条规定中得到完善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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