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论证是在传统的"三段论"式的法律适用中融入理性对话和辩论的因素,以形成对法律判断的共识。在法律论证过程中,需要提出对于解决实体问题有所助益的论题,但每个论题仅是具有似真性的推论。如果法律论证缺乏可证立性,那么真实与正确将不复存在。为此,法律论证的研究范式开始寻求论证的规则和程序性技术,以此提供理性的、可正当化的论证途径,法律论证的程序理念与程序正义思潮不可分离。实体上论证之程序正义包括实体上的论证建立和正当的程序保障两个方面,共识的正当性来自于实体上的论证,而非仅遵循形式规则而形成的合意。